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路交口南50米处时,被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