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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镇**村**号,非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45分许,冯某某驾驶豫A3****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王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堂路中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90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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