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3********,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江油市**镇**街中段**号**幢**楼**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午餐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4****小型轿车经江油市中坝镇城区往涪江二桥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行至涪江路与诗城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 mg/100ml ,后至江油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检。经鉴定,第一次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第二次含量为112mg /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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