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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高坪区**单位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伍某某从万泰大酒店行驶至顺庆区白塔大桥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抽血送检,冯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冯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12月8日,在值班律师杨周平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办案视频、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冯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06.0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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