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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浙J1E****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建设西路289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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