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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永寿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55分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陕A****0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昆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阿房宫收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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