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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街**村**号,现住原籍,农民。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2日22时30分许,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吉利博越小型普通客车在鱼斗路昆明池北门以西200米处与薛某某在施工围挡内静止停放的陕A****1黑色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袁某某立即被民警带到北车医院,进行抽血取证,然后将其带回沣东交巡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2020年3月31日,经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袁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47mg/100ml。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袁某某醉酒后所驾驶的白色无牌吉利博越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冯某某,冯某某持C1型驾照,事发时其在车内副驾驶乘坐,冯某某在明知袁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却依然将车交由袁某某驾驶,继而引发此次交通事故。冯某某纵容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明知袁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辆交给袁某某,默认其驾驶,结果发生车辆追尾,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但公安沣东新城分局违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超委托期限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血醇浓度,导致本案鉴定期限超期,使本案的重要证据“血醇鉴定报告”成为瑕疵证据,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定案的重要证据无法正常采信,因此认为沣东新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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