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号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沿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路与桂林路什字附近时,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金川交警大队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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