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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6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厦****,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H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国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67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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