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农场**队,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农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一辆琼A1****小型轿车在澄迈县老城镇工业大道四季康城路段处撞到路边广告牌,在该处执勤的民警上前处理时,发现冯某某涉嫌酒驾,便对其进行酒精呼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并送往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冯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资格审查证明保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酒精呼吹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财物发还清单、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低、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 年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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