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省**学校教师,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厂**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小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京华城停车场离开,途经玉沙路、国贸路、金州路、金龙路、龙华路,当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华路星海城市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7月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