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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6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南省**学校教师,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厂**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小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京华城停车场离开,途经玉沙路、国贸路、金州路、金龙路、龙华路,当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华路星海城市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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