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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址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3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零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C****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84号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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