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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4********,汉族,大学文化,**党员,系房县****办公室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城关镇***道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房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3号小型轿车,由房县城关镇**道子**号往房县红塔镇**村方向行驶,行至房县红塔镇**村**组路段时,因停车与该村村民李某某发生纠纷。房县公安局红塔派出所民警在房县红塔镇**村**组处警时,发现冯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汇报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交警大队到场处置。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呼出的气体中含有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8mg/100m1。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冯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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