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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办事处**队**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9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8日23时25分许,被不起诉冯某某驾驶豫Q9****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海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棠路北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84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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