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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面包车从恩阳城区食为天饭店往马鞍铺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其车行驶至恩阳区一小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冯某某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随后民警将冯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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