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栋**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平邑县**庄**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