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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组。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时许,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S****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一杆旗北街与西安路路口处时,与同方向等待信号通过由缪某某驾驶的川AP****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经检验鉴定:冯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9.1mg/100mL。经事故认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明知缪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冯某某已赔偿缪某某的车辆损失人民币2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缪某某的陈述、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明冯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冯某某对以上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的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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