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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1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阎某某**街道办****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陕A8K9**小型越野客车在西安市阎某某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区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25.0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冯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在深夜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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