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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94号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壮族,初中文华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1年1月22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龙高路烟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农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58mg/100ml,农某某驾驶的是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

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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