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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船员,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庄**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在本市鼓楼区银城街附近,将其皖CE****小型轿车交给醉酒的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行驶至本市玄某某玄武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钱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等。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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