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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花庄路与大通路交界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遂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本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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