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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乡**村,现住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1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逊克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13日22时许,冉某某因醉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被逊克县建国派出所移交逊克县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52mg/100mL,属醉酒状态。2020年5月15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51.76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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