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9********,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家住雷山县**镇**村**组,现住雷山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1时许,冉某某酒后驾驶贵H7****号小型汽车从凯里市罗汉山停车场往凯里东收费站方向行驶,21时56分,当车辆行驶至凯里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3.67mg/100ml。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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