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0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身份证号130403196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酒后驾驶于2020年11月13日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三大队查扣,同年11月18日被移送至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永宾,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的小型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邯郸市刘南线与贾中线交叉口西 100米处,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