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19号**宿舍,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高东街滨华路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冀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73mg/100mL。
本院认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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