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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临漳县**线**村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8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1、查扣车辆时无正式民警在场;2、提取血样时无正式民警带队;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血样提取人非本人签字;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量为5ml,在检测时为4ml,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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