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临漳县**大街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郭某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2.临漳县**乡**村村委会证明;3.查获证明;4.取保候审决定书;5.人身检查笔录;6.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7.郭某某驾驶证及相关证件材料;8.酒精检验鉴定报告;9.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且系初犯,无其它违法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