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临漳县**大街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郭某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2.临漳县**乡**村村委会证明;3.查获证明;4.取保候审决定书;5.人身检查笔录;6.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7.郭某某驾驶证及相关证件材料;8.酒精检验鉴定报告;9.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且系初犯,无其它违法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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