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在临漳县城驾驶机动车,经临漳县**小学行驶至**公园西侧环形路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血液酒精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5mg/100ml。另查明,2016年12月16日郭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不高,不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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