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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7号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在临漳县城驾驶机动车,经临漳县**小学行驶至**公园西侧环形路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血液酒精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5mg/100ml。另查明,2016年12月16日郭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不高,不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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