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黑色**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D**)行驶至临漳县**路与**村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7.0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查获证明、张某某驾驶证、行车证、酒精检验检测报告、抽血现场视频及张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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