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成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醉酒后驾驶冀D**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漳县**小区门口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抽血、讯问视频截图、查获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供述和辩解;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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