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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0号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临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7日20时30分许,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醉酒后(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3毫克/100毫升)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临漳县**大街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0时许,临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临漳县大队王某甲、高某某带领辅警人员例行巡逻检查,在临漳县**大街与**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段发现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3毫克/100毫升。后由辅警人员带领王某某到临漳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执法记录仪证实提取血液时无正式民警在场,且抽血过程中使用含醇类消毒液(酒精)进行皮肤消毒。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2.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无正式民警,提取血液样本使用含醇类消毒剂,违反国家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不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故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虽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已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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