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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典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典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2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叶县水利局职工,住叶县******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典某某因家中有病号,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G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G311国道铁路西侧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8mg/100ml。

本院认为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酒后驾驶车辆系因家中有病号,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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