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21981********,满族,大学文化,中国**银行徐州市**支行职员,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
辩护人拾景琳,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为了赏玩,在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采用网络微信交易方式,向微信名称为“五虎望月-领导”的人转账人民币800元,购买陆龟1只。同年10月底,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将王某某(另案处理)从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寄至其所在单位的该只陆龟带回家中饲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为胫刺陆龟(Geochelone sulcata,又称苏卡达陆龟),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所购上述陆龟被移交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养护。
2019年11月23日,被起诉人关某某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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