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曾用名关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墩**号,职业:厨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甘D*****号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远县**加油站路段时,关某某发现前方有执勤交警,遂弃车逃跑约50米后被交警抓获,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6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关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