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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A51**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柘城县北湖路与关庄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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