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区**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某区107国道南三环匝道北下口处,被鹿某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42mg/100mL,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兰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