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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9时许,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全某甲因邻居全某乙(73岁)未经他同意,将全某甲家一棵龙眼树砍了,到全某乙家门前与全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全某乙用手推了全某甲胳膊二下,全某甲很生气便用力推了一下全某乙胸口,导致全某乙胸口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全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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