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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淅川县老街出发往金河方向行驶,行驶至淅川县金河镇富强路西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16mg/100ml。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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