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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南宁市兴宁区**号**栋**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全某某为帮助客户杨某某获得中国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的贷款,伪造了“广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并盖在“受托支付确认书”上。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犯罪嫌疑人全某某所使用的“广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为伪造印章。案发后,全某某获得广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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