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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7********,汉族,初中毕业,现住宝某某*乡*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全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米处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1.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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