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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83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中共兰州市**工作部正式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市场**号,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镇**号楼**单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园由南向北行驶至**园**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平均值为:8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17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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