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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97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3********,汉族,大学本科程度,系中国**销售公司职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棕色“艾丽绅”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十字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为:95.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6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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