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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初中文化,群众,**筑**。住天津市西青区**路**号(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2020年9月8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27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1时51分,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P****2”号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榆公路御足豪足道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21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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