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97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4010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党某某酒后驾驶粤C93****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高新区金凤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北师大路段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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