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京口区京口路**小区**号**栋**室(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史玉林,镇江固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醉酒后驾驶苏N2****小型轿车,沿本市京口区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口路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