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京口区京口路**小区**号**栋**室(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史玉林,镇江固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醉酒后驾驶苏N2****小型轿车,沿本市京口区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口路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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