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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酒后驾驶苏K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扬州市杭集镇李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泰路金联岗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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