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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祁阳县**局职工,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祁阳县**路**小区**栋**单元**号,住祁阳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在祁阳县城浯溪御园旁的碳烤江湖夜宵店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回家,途经祁阳县城民生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和157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3mg/100ml。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柏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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