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29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广场**号楼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吉祥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3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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