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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信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0时23分许,酒后驾驶吉B*****号小型客车,沿本市龙潭区龙潭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遵义东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0.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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