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67********,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撰稿和书法培训。住苏州市高新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一村**幢**室)。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5年3月27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8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起,被不起诉人俞某甲的父亲俞某乙因病入住本市姑苏区阳光护理院。2019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在本市高新区**新村家中饮酒后入睡。当晚20时30分许俞某甲接到其妻子郑某某的电话,得知父亲在阳光护理院去世。因俞某甲系其父亲遗体捐献的唯一执行人,遂驾驶牌号为苏E1**** 的轿车从**新村出发,途径华山路、滨河路、何山路、西环快速路、解放西路,当晚21时许行驶至阳光护理院。在处理完其父亲的遗体捐献交接事宜后,俞某甲从阳光护理院出发驾车回家,途径解放西路、西环路地面道路。当晚22时40分左右,行驶至三元二村西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俞某甲虽有一次前科,但是该次前科犯罪发生时,俞某甲刚满18周岁,刑罚执行完毕至今已有30年,期间未再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俞某甲本次醉酒后驾车系因其接到父亲去世通知,且存在需要在4小时内进行遗体捐献的紧急事由,处理完遗体交接事宜后,其驾车未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俞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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